血液,第三十五,所列,并以,科室

提問: 衛生部關于禁止醫院外租外包的相關規定 問題補充: 衛生部關于禁止醫院外租外包的相關規定,請問那位知道詳細的條例內容,謝謝! 医师解答: 衛生部關于對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 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衛政法發[2004]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國務院部署,衛生部和有關部門正在組織開展對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非法行醫的專項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擊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非法行醫等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使用通過買賣、轉讓、租借等非法手段獲取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藥品經營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 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在登記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診療活動的; 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承包、承租醫療機構科室或房屋并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 二、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是指劃定區域內的具有當地戶籍的供血漿人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情節嚴重"予以處罰: 有第三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經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12個月內兩次發生第三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同時有三項以上第三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因第三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造成第項以外人身傷害后果的。 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臨床的,視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此復。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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